
保税区相关企业:
为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管理,减少企业涉税风险,从2009年10月申报期起,我局将对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核管理。现将通知如下:
一、当期有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纳税人,在提交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的同时需提交海关完税凭证原件至办税服务厅“发售、认证、报税”岗位,由我局代为保管六个月,期满后纳税人可及时取回。
二、根据国税发[2004]119号规定,企业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,必须持有原件,对于双台头的海关完税凭证,应由持有原件的企业申报抵扣。
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
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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