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一)税务登记
1.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,逾期1个月罚款200元,2-3个月内的罚款500元,4-6月的罚款1000元,6-12月的罚款2000元。一年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,罚款2000-10000元。
逾期且超过责令期限的,逾期10 天内,罚款500元;逾期10-20天,罚款1000元;逾期20-30天,罚款2000元。逾期1个月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-10000元。
2.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,或者转借、涂改、损毁、买卖、仿造税务登记证件的,处2000-10000元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10000-50000元罚款。
3.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通告或公告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验证换证的,逾期30天内罚款500元,逾期30-60天内罚款1000元,60天以上罚款2000元,情节严重的,罚款2000-10000元。
(二)帐簿、凭证管理
1.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、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资料的,处罚2000-10000元。
2.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税务装置,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,处罚2000-10000元。
(三)纳税申报(报税)
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、出口退税申报、免抵退申报手续的,按逾期1天处罚50元的标准累计处罚,处罚上限为10000元。
同一违章行为一年内达三次以上的,加倍处罚。
(四)发票管理
1.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,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10000元以下罚款。
2. 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,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10000元以下罚款。
3.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,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10000元以下罚款。
(五)偷、抗、骗税
1.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或者编造虚假计税依据,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,是偷税。除补交不缴和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2.纳税人以暴力、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,是抗税,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、滞纳金外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情节轻微,未构成犯罪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3.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,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,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。
(六)其他
1.为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、发票、证明或者其它方便,导致未缴、少缴税款、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,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,并处以未缴、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。
2.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,违反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,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除依法追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外,并对税务代理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3.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,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,致使构成犯罪但已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,除追缴欠缴的税款外,并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4.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解缴的税款,责令其限期缴纳,逾期仍未缴纳的,除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外,并按以下规定处罚:逾期在15日内,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,逾期超过15日,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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